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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美國槍枝管制的憲法爭議

美國總統歐巴馬頒佈行政命令,以加強槍枝買賣的管制,尤其是對購買者的背景資料之調查。而會有如此嚴格的管制,正與美國常常發生的隨機殺人的慘劇,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只是如此的行政管制,除必須投入大量的資源為執行外,更得面臨極大的憲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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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在同一時間,即殺害多數人的隨機殺人犯,其與被害人間無任何關聯,且動作往往迅速,目的只想快速的解決被害人以造成震撼效果,並常以自殺了結生命,致形同一種個人化的恐怖攻擊。而此類行兇者的人格特質,乃以偏執與威權性格者居多,即行為人平時的心理,即屬於極端壓抑狀態,且幾乎無法接受多元的人生態度與價值,故易產生極大的內心衝突與緊張,若再伴隨憂鬱或精神官能等心理症狀,將成為潛在的行為人。而這種潛伏因子,乃存在於每個時代、每個社會,且也未必會爆發,但不可否認的事實是,當欲求不滿已達於爆發的臨界點,若此社會對於槍枝管制不嚴格,如美國,而得以讓人輕易取得武器時,必會釀成難以挽回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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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美國槍枝取得容易的根源,在於1791年所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其中的第2條,明文保障人民持有與攜帶武器的權利。因此,擁有槍枝不僅是人民的權利,更受到憲法保障。而之所以將武器擁有權列入憲法,是因美國在未獨立之前,雖屬英國殖民地,但在天高皇帝遠的情況下,這些來自歐洲的拓荒者,也僅能靠自己的力量組織民兵來開疆闢土,並為治安維持與自衛,擁有武力自為理所當然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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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當獨立戰爭爆發後,各州的民兵部隊即成為對抗英國的最主要武力。而在美國獨立後,各州不僅仍保有所謂國民兵,也為了呼應開國元老之一,即傑佛遜在獨立宣言中,強調「人民有推翻不義政府的天賦人權」之主張,自應在憲法中,明文保障人民擁有武器的權利,以讓其保有反抗政府的力量與彈性,免使此天賦人權成為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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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隨著時代變遷,當初認為擁有武器以來對抗不義政府的想法,已顯得不合時宜,但要立法嚴格管制,恐得透過修憲為之。惟任何一個國家的修憲,都是極為困難之事,以美國來說,先須經參、眾兩院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通過憲法修正案後,再交由各州批准,並經四分之三以上州議會同意後,才能生效。如此的修憲門檻,難度實在太高,槍枝氾濫的問題,就一直成為美國治安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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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擁有槍枝權利受到位階最高的憲法保障下,不管是美國聯邦,還是各州,就只能對槍枝為管制,卻不能立法將槍枝列為違禁物品。再加以各州對於槍枝買賣所為的管制,雖有必須申請並嚴格審查才發給執照者,卻也有只要出示身分證明,甚或郵購方式即可為購買者。而如現在,美國聯邦政府即便加強行政管制,惟在背景資料調查,尤其是網購這部分,勢必得投入極大的人力、物力資源,甚且在聯邦與各州管制寬嚴標準不一下,凡此管制實也等同於無規範。退一步言,即便能投入所有公權力資源為管制,此也僅能針對合法取得的槍枝,致完全無法管道毫無受限制的黑槍市場,而關於此部分,恐才是槍枝氾濫的最重要根源。

更棘手的是,歐巴馬是在管制槍枝的立法受阻後,才基於行政特權為命令之頒佈,就完全在挑戰國會的立法權,不僅房屋信用貸款刊登怎麼貸款比較會過件會受到勢力龐大槍枝協會的反彈,在國會占多數的共和黨,肯定也會採取立法為反制,致形成國會與總統的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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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093032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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