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內容來自sina新聞cn
交通部:半個月收到出租車改革各類意見3220件
中新網10月26日電 交通運輸部今日公佈瞭出租汽車改革征求意見半個月情況。半個月來,交通運輸部通過網站留言、電子郵件、信函和電話等多種渠道,共收到各類意見3220件。
提出意見的有乘客等消費者代表,有出租汽車駕駛員和“專車”駕駛員等從業人員,有傳統出租汽車企業、個體經營者和“專車”平臺企業等經營主體,也有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等管理人員,還有相關研究機構、專傢學者等各方面群體。有的從感性認識的角度,有的從專業技術的角度,有的從理論探討的角度,對傳統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改革和規范發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提出瞭意見和建議。
這些意見和建議,有的是贊同和支持,有的是批評和質疑;有的是表明個人對兩份征求意見稿的態度,有的是針對房屋增貸信用貸款任何問題免費諮詢信用貸款借貸風險貸款全省皆可處理改革重點問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有的是對兩份文件具體條款和文字表述提出修改建議,還有的是反映當地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情況和個人訴求等建議。
經初步匯總梳理分析,除瞭反映當地行業管理相關問題及訴求的意見外,其餘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專車”是否應作為新業態納入管理;二是出租汽車新老業態是否應當實行數量調控;三是巡遊車經營權改革問題;四是網約車的車輛條件和標準問題;五是網約車與巡遊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問題;六是巡遊車和網約車價格機制和燃油補貼政策;七是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八是駕駛員權益保障問題;九是加強打擊非法運營問題;十是關於私人小客車合乘與規范發展問題。
“專車”是否應作為新業態納入管理:
有580條意見涉及兩類業態管理問題,主要圍繞“專車”是否應納入監管,是否應作為兩類不同業態分類管理,以及中央和地方在“專車”管理方面的職責等。
對於“專車”是否要納入管理問題,有的認為“專車”是市場自發形成,市場可以管好的,政府就過嶺重劃區貸款全省皆可處理不應當管,不能借機攬權;有的認為“專車”給大傢出行帶來瞭便利,但同時也隱藏並開始出現很多問題,不能由其任性發展,應當加快納入監管;有的還指出,目前“專車”平臺非法經營、不承擔責任和風險、擾亂市場,應當立即關閉平臺,取締“專車”。
對於“專車”納入管理後,有的提出“專車”不能打著任何創新或者共享經濟的幌子搞特殊,應當與巡遊車政策一致,彼此公平競爭;有的支持兩類業態分類管理、錯位經營、差異化服務,並建議采取更符合網約車特點的管理模式;也有的認為,現有巡遊車通過轉型升級,足以提供“專車”服務,沒必要新設立“專車”這類服務業態。
在具體管理方式上,有的提議,應當全國統一許可和管理,地方嚴格按照中央政策執行;有的建議,要管放結合,留出發展空間,不搞“一刀切”,允許地方先行先試,鼓勵地方差別化探索和嘗試;也有的對“專車”管理法律依據提出質疑,認為目前沒有合法依據對這類業態實施行政許可。
出租汽車新老業態是否應當實行數量調控:
有190條意見反映對於出租汽車新老業態的數量調控問題。其中,88條意見認為,出租汽車作為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應當實施必要的總量控制,實現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協調發展,否則將導致城市交通擁堵、司機收入下降和行業混亂。有的意見認為,應建立更加靈活的運力調節方式,如“可探索發放一定數量附期限出租汽車運營臨時牌照”等。網約車作為個體交通方式和出租汽車的子類別,其運力規模也應“根據城市人口、經濟發展水平、公共交通狀況和道路擁堵等情況進行科學規劃,並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乘客以及交通參與者意見,決不能無限制發展”。
也有77條意見反對出租汽車包括網約車,實行運力規模調控,提出應以最大化滿足市場需求為導向,取消數量管制,完全由市場調節運力數量,如“取消牌照準入制度,可以備案制度,發現問題取消資質”,通過充分市場競爭,緩解“打車難”等社會矛盾。
巡遊車經營權改革問題:
有354條意見涉及出租汽車經營權改革問題,分別包括經營權期限制、無償使用和轉讓變更等問題。
對於經營權期限制問題,一些意見提出,希望在具體確定經營權期限時,能夠給予較長的時間。有的希望政府能夠慎重考慮歷史上個人投資高價接手的經營權,擔心明確期限後,個人投資難以收回。有的建議“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隻對新增經營權明確期限,對存量仍維持其原有永久經營權。
對於經營權無償使用,大部分意見予以瞭支持,認為這是政府直面問題、堅定改革決心、斬斷既有利益的實在舉措,有利於減輕行業負擔,並建議明確具體實施時限,防止各地進度不一。也有意見擔心,實施無償使用將消弭其持有的經營權價值。有的建議,要抓住經營權改革機遇,理順各地歷史上形成的復雜經營權關系,取消掛靠、托管及空殼公司,對個體經營權予以確權,支持個體經營者組建公司實施公司化經營。
對於經營權轉讓問題,有的意見提出現有經營權大多是通過高價買賣獲得,禁止轉讓將導致其投資貶值,希望允許轉讓。也有的提出,經營權轉讓將提高經營成本,進而轉嫁給駕駛員或承包人,最終加重駕駛員負擔,應該禁止轉讓。也有的建議,明確經營權轉讓的具體條件,使其風險可控。“政府以前允許出租汽車買賣。現在有序、可控的情況下應仍允許買賣,這對政府並無危害”。
網約車的車輛條件和標準問題:
網約車車輛條件和標準問題是公眾意見反饋最為集中的內容,有600條意見與此相關,具體圍繞網約車車輛性質、報廢年限、車輛標準和運營條件等方面。
對於網約車車輛性質和報廢年限等問題,贊同和反對意見基本持平。贊同征求意見稿規定的人認為,營運車輛與私傢車在車輛保險、檢測、駕駛技能等各方面都存在巨大差異,應嚴格禁止私傢車從事網約車經營。網約車和巡遊車作為出租汽車的兩個類別,都是營運車輛,應當實行8年報廢政策。也有的人建議,在保證營運性質基礎上,應結合網約車特點適當延長報廢年限,建議結合年限和行駛裡程綜合確定。反對意見認為,私傢車從事運營符合共享經濟潮流,有利於提高資源使用率,有利於促進就業,應允許私傢車不改變車輛性質從事經營。
在具體車輛標準和條件方面,有的認為應堅持網約車車輛標準明顯高於巡遊車的原則,由地方交通運輸部門明確車輛標準,設置明顯標識,安裝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有的從滿足高品質、多樣化、差異性需求角度提出瞭車輛的具體標準,如車輛排量在2.0L以上,車價不低於20萬元,車輛註冊登記時間在3年以內。有的建議可設定一定的營運期限,在期限內允許從事網約車經營,期限結束後退出營運。也有的認為,應當發揮平臺作用,由平臺設置車輛標準和營運年限,建議由經政府審核同意的監管平臺依據相關條件審核後,為車輛發放預約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
網約車與巡遊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問題:
有102條意見涉及網約車與巡遊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管理問題。其中,70%以上的意見認為,從保障運營安全和新老業態公平競爭考慮,應當規定網約車駕駛員滿足有關條件並取得從業資格證,門檻應高於傳統行業,如無犯罪、無酒駕、無吸毒、無參加邪教組織記錄等;對於在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的從業人員實行終生禁入等。有的提出要規定駕駛員應具有本地戶籍,有的建議優化許可程序,不應規定從業人員到公安部門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等。也有的建議,現有巡遊車駕駛員可自動獲得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
也有的意見認為,網約車屬於競爭性領域,駕駛員隻需取得駕駛證,不應當設置從業資格條件。“專車”駕駛員大都為兼職,實行從業資格會擋住一大批人,減少就業機會將導致一些人失業加劇社會矛盾等。也有的建議,可以將駕駛員資格審核交給平臺,實行車輛和駕駛員備案制度等。
巡遊車和網約車價格機制和燃油補貼政策:
有135條意見涉及兩類出租汽車業態的價格管理和燃油補貼政策問題。
多數意見認為,出租汽車運價應從嚴管理,實施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對巡遊車運價,多數建議保持政府定價,確保運價在合理水平,並防止“議價”,保護社會公平與乘客權益。同時建議完善政府定價機制,如建立更加靈活的運價評估和調整機制,“規定兩年或者三年調整一次”;通過科學定價,與公共交通價格形成一定區隔,發揮價格杠桿的供需調節作用;適度提高高峰期收費和返空費等,調動經營者積極性,減少拒載、議價。
對網約車運價管理,有的意見認為應實施政府指導價,限定高於巡遊車的最低價格,符合其發展定位,體現差異化服務,促進良性競爭。也有意見認為,網約車同屬於出租汽車,也應實行政府定價,體現公平性。也有的意見提出,出租汽車價格特別是網約車價格應該市場化,盡量減少行政幹預,“應該以市場自由定價為主,因為政策制定通常滯後和不可隨機應變市場需求變化”。
對於燃油補貼政策改革,多數意見認為從城市交通體系發展定位來看,出租汽車(包括網約車)不屬於公共交通,不應享受燃油補貼;有意見認為出租汽車特別是巡遊車為特許經營,運力數量、價格等均受到政府管制,建議繼續發放燃油補貼,保障駕駛員收入,維持行業穩定。也有意見認為,既然網約車和巡遊車同為出租汽車,也理應享受燃油補貼。
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
有124條意見針對網約車經營行為提出瞭相關建議,包括平臺主體責任、保險機制、補貼政策及防止壟斷等。
大多數意見認為,應當落實好平臺主體責任和安全保障機制,目前“專車”公司利用“四方協議”規避法律責任,侵害乘客權益,危害客運市場穩定,應督促平臺落實交通安全事故責任、服務質量保障責任以及誠信體系違約責任等。也有少數意見認為,網約車服務本質上是互聯網信息服務,平臺不擁有車輛。有意見提出,應當明確平臺為乘客購買的具體保險和依法納稅要求。對於規范平臺補貼和促銷行為,多數意見認為平臺不應當通過補貼、促銷等手段搞不正當競爭,任意加價屬於價格壟斷,促銷價不應低於巡遊車基礎運價等。也有意見認為,獎勵和優惠活動屬於平臺市場行為,高峰時段加價已向乘客明確告知,有利於達成交易。有的認為不應禁止平臺取得市場支配地位,也有的認為平臺不是慈善機構,一旦壟斷市場將變本加厲,政府應對平臺嚴格監管,避免其通過後臺實施壟斷和不公平分配。有的人建議,不應禁止網約車駕駛員在單一平臺運營,防止平臺形成新的壟斷。
駕駛員權益保障問題:
有115條意見涉及駕駛員權益保障問題,包括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加強社會保障以及“份子錢”協商機制等具體內容。
大多數意見支持巡遊車經營者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購買社會保險,享受法定休息休假權,切實保障駕駛員權益。針對網約車經營者與駕駛員關系問題,有的建議分類處理,特別是有些平臺與駕駛員屬於合約關系而非雇用關系,不一定要強制簽訂勞動合同。對於“份子錢”協商機制,大多數意見表示瞭贊同,認為應當規范“份子錢”承包費標準,也有的擔心駕駛員不具備平等協商的條件,難以達到協商的效果,建議對協商制度建立可操作的保護機制。
加強打擊非法運營問題:
有93條意見提出要嚴厲打擊非法運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大多數意見認為,目前私傢車利用互聯網從事所謂的“專車”服務就是非法運營,應當嚴厲打擊。有的要求取締現有“專車”服務。有的建議打擊非法運營應當部門聯動、明確職責,嚴厲追究責任,維護市場公平秩序。有的建議,“能不能像香港那樣立法立規對‘黑車’長期保持高壓態勢,給市場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
關於私人小客車合乘與規范發展問題:
有110條意見涉及小客車合乘問題。其中,大多數意見(占85%)認為,順風車(拼車、合乘)方便瞭出行,減少瞭車輛上路,有利於緩解交通擁堵,符合節能減排、低碳交通的發展方向,政府應對此予以積極支持和鼓勵。有的建議,要在《管理辦法》中進一步明確順風車合法地位,細化相關規則,如“每天限定次數、限定每公裡價格或者順風車服務區域”等,禁止“以順風車、合乘、公益等形式從事城市客運服務”,鼓勵真正的“共享經濟模式在公眾出行的探索”。有的擔心,《管理辦法》出臺將會消滅掉順風車這一形態。也有人提出反對意見,認為順風車與客運服務界限難以準確判定,容易異化為非法運營,並且合乘雙方身份信息無從考證,存在糾紛和安全隱患等。(以上意見匯總截止到2015年10月25日18時)
新聞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51026/142123580670.shtml
交通部:半個月收到出租車改革各類意見3220件
中新網10月26日電 交通運輸部今日公佈瞭出租汽車改革征求意見半個月情況。半個月來,交通運輸部通過網站留言、電子郵件、信函和電話等多種渠道,共收到各類意見3220件。
提出意見的有乘客等消費者代表,有出租汽車駕駛員和“專車”駕駛員等從業人員,有傳統出租汽車企業、個體經營者和“專車”平臺企業等經營主體,也有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等管理人員,還有相關研究機構、專傢學者等各方面群體。有的從感性認識的角度,有的從專業技術的角度,有的從理論探討的角度,對傳統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改革和規范發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提出瞭意見和建議。
這些意見和建議,有的是贊同和支持,有的是批評和質疑;有的是表明個人對兩份征求意見稿的態度,有的是針對房屋增貸信用貸款任何問題免費諮詢信用貸款借貸風險貸款全省皆可處理改革重點問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有的是對兩份文件具體條款和文字表述提出修改建議,還有的是反映當地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情況和個人訴求等建議。
經初步匯總梳理分析,除瞭反映當地行業管理相關問題及訴求的意見外,其餘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專車”是否應作為新業態納入管理;二是出租汽車新老業態是否應當實行數量調控;三是巡遊車經營權改革問題;四是網約車的車輛條件和標準問題;五是網約車與巡遊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問題;六是巡遊車和網約車價格機制和燃油補貼政策;七是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八是駕駛員權益保障問題;九是加強打擊非法運營問題;十是關於私人小客車合乘與規范發展問題。
“專車”是否應作為新業態納入管理:
有580條意見涉及兩類業態管理問題,主要圍繞“專車”是否應納入監管,是否應作為兩類不同業態分類管理,以及中央和地方在“專車”管理方面的職責等。
對於“專車”是否要納入管理問題,有的認為“專車”是市場自發形成,市場可以管好的,政府就過嶺重劃區貸款全省皆可處理不應當管,不能借機攬權;有的認為“專車”給大傢出行帶來瞭便利,但同時也隱藏並開始出現很多問題,不能由其任性發展,應當加快納入監管;有的還指出,目前“專車”平臺非法經營、不承擔責任和風險、擾亂市場,應當立即關閉平臺,取締“專車”。
對於“專車”納入管理後,有的提出“專車”不能打著任何創新或者共享經濟的幌子搞特殊,應當與巡遊車政策一致,彼此公平競爭;有的支持兩類業態分類管理、錯位經營、差異化服務,並建議采取更符合網約車特點的管理模式;也有的認為,現有巡遊車通過轉型升級,足以提供“專車”服務,沒必要新設立“專車”這類服務業態。
在具體管理方式上,有的提議,應當全國統一許可和管理,地方嚴格按照中央政策執行;有的建議,要管放結合,留出發展空間,不搞“一刀切”,允許地方先行先試,鼓勵地方差別化探索和嘗試;也有的對“專車”管理法律依據提出質疑,認為目前沒有合法依據對這類業態實施行政許可。
出租汽車新老業態是否應當實行數量調控:
有190條意見反映對於出租汽車新老業態的數量調控問題。其中,88條意見認為,出租汽車作為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應當實施必要的總量控制,實現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協調發展,否則將導致城市交通擁堵、司機收入下降和行業混亂。有的意見認為,應建立更加靈活的運力調節方式,如“可探索發放一定數量附期限出租汽車運營臨時牌照”等。網約車作為個體交通方式和出租汽車的子類別,其運力規模也應“根據城市人口、經濟發展水平、公共交通狀況和道路擁堵等情況進行科學規劃,並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乘客以及交通參與者意見,決不能無限制發展”。
也有77條意見反對出租汽車包括網約車,實行運力規模調控,提出應以最大化滿足市場需求為導向,取消數量管制,完全由市場調節運力數量,如“取消牌照準入制度,可以備案制度,發現問題取消資質”,通過充分市場競爭,緩解“打車難”等社會矛盾。
巡遊車經營權改革問題:
有354條意見涉及出租汽車經營權改革問題,分別包括經營權期限制、無償使用和轉讓變更等問題。
對於經營權期限制問題,一些意見提出,希望在具體確定經營權期限時,能夠給予較長的時間。有的希望政府能夠慎重考慮歷史上個人投資高價接手的經營權,擔心明確期限後,個人投資難以收回。有的建議“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隻對新增經營權明確期限,對存量仍維持其原有永久經營權。
對於經營權無償使用,大部分意見予以瞭支持,認為這是政府直面問題、堅定改革決心、斬斷既有利益的實在舉措,有利於減輕行業負擔,並建議明確具體實施時限,防止各地進度不一。也有意見擔心,實施無償使用將消弭其持有的經營權價值。有的建議,要抓住經營權改革機遇,理順各地歷史上形成的復雜經營權關系,取消掛靠、托管及空殼公司,對個體經營權予以確權,支持個體經營者組建公司實施公司化經營。
對於經營權轉讓問題,有的意見提出現有經營權大多是通過高價買賣獲得,禁止轉讓將導致其投資貶值,希望允許轉讓。也有的提出,經營權轉讓將提高經營成本,進而轉嫁給駕駛員或承包人,最終加重駕駛員負擔,應該禁止轉讓。也有的建議,明確經營權轉讓的具體條件,使其風險可控。“政府以前允許出租汽車買賣。現在有序、可控的情況下應仍允許買賣,這對政府並無危害”。
網約車的車輛條件和標準問題:
網約車車輛條件和標準問題是公眾意見反饋最為集中的內容,有600條意見與此相關,具體圍繞網約車車輛性質、報廢年限、車輛標準和運營條件等方面。
對於網約車車輛性質和報廢年限等問題,贊同和反對意見基本持平。贊同征求意見稿規定的人認為,營運車輛與私傢車在車輛保險、檢測、駕駛技能等各方面都存在巨大差異,應嚴格禁止私傢車從事網約車經營。網約車和巡遊車作為出租汽車的兩個類別,都是營運車輛,應當實行8年報廢政策。也有的人建議,在保證營運性質基礎上,應結合網約車特點適當延長報廢年限,建議結合年限和行駛裡程綜合確定。反對意見認為,私傢車從事運營符合共享經濟潮流,有利於提高資源使用率,有利於促進就業,應允許私傢車不改變車輛性質從事經營。
在具體車輛標準和條件方面,有的認為應堅持網約車車輛標準明顯高於巡遊車的原則,由地方交通運輸部門明確車輛標準,設置明顯標識,安裝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有的從滿足高品質、多樣化、差異性需求角度提出瞭車輛的具體標準,如車輛排量在2.0L以上,車價不低於20萬元,車輛註冊登記時間在3年以內。有的建議可設定一定的營運期限,在期限內允許從事網約車經營,期限結束後退出營運。也有的認為,應當發揮平臺作用,由平臺設置車輛標準和營運年限,建議由經政府審核同意的監管平臺依據相關條件審核後,為車輛發放預約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
網約車與巡遊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問題:
有102條意見涉及網約車與巡遊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管理問題。其中,70%以上的意見認為,從保障運營安全和新老業態公平競爭考慮,應當規定網約車駕駛員滿足有關條件並取得從業資格證,門檻應高於傳統行業,如無犯罪、無酒駕、無吸毒、無參加邪教組織記錄等;對於在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的從業人員實行終生禁入等。有的提出要規定駕駛員應具有本地戶籍,有的建議優化許可程序,不應規定從業人員到公安部門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等。也有的建議,現有巡遊車駕駛員可自動獲得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
也有的意見認為,網約車屬於競爭性領域,駕駛員隻需取得駕駛證,不應當設置從業資格條件。“專車”駕駛員大都為兼職,實行從業資格會擋住一大批人,減少就業機會將導致一些人失業加劇社會矛盾等。也有的建議,可以將駕駛員資格審核交給平臺,實行車輛和駕駛員備案制度等。
巡遊車和網約車價格機制和燃油補貼政策:
有135條意見涉及兩類出租汽車業態的價格管理和燃油補貼政策問題。
多數意見認為,出租汽車運價應從嚴管理,實施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對巡遊車運價,多數建議保持政府定價,確保運價在合理水平,並防止“議價”,保護社會公平與乘客權益。同時建議完善政府定價機制,如建立更加靈活的運價評估和調整機制,“規定兩年或者三年調整一次”;通過科學定價,與公共交通價格形成一定區隔,發揮價格杠桿的供需調節作用;適度提高高峰期收費和返空費等,調動經營者積極性,減少拒載、議價。
對網約車運價管理,有的意見認為應實施政府指導價,限定高於巡遊車的最低價格,符合其發展定位,體現差異化服務,促進良性競爭。也有意見認為,網約車同屬於出租汽車,也應實行政府定價,體現公平性。也有的意見提出,出租汽車價格特別是網約車價格應該市場化,盡量減少行政幹預,“應該以市場自由定價為主,因為政策制定通常滯後和不可隨機應變市場需求變化”。
對於燃油補貼政策改革,多數意見認為從城市交通體系發展定位來看,出租汽車(包括網約車)不屬於公共交通,不應享受燃油補貼;有意見認為出租汽車特別是巡遊車為特許經營,運力數量、價格等均受到政府管制,建議繼續發放燃油補貼,保障駕駛員收入,維持行業穩定。也有意見認為,既然網約車和巡遊車同為出租汽車,也理應享受燃油補貼。
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
有124條意見針對網約車經營行為提出瞭相關建議,包括平臺主體責任、保險機制、補貼政策及防止壟斷等。
大多數意見認為,應當落實好平臺主體責任和安全保障機制,目前“專車”公司利用“四方協議”規避法律責任,侵害乘客權益,危害客運市場穩定,應督促平臺落實交通安全事故責任、服務質量保障責任以及誠信體系違約責任等。也有少數意見認為,網約車服務本質上是互聯網信息服務,平臺不擁有車輛。有意見提出,應當明確平臺為乘客購買的具體保險和依法納稅要求。對於規范平臺補貼和促銷行為,多數意見認為平臺不應當通過補貼、促銷等手段搞不正當競爭,任意加價屬於價格壟斷,促銷價不應低於巡遊車基礎運價等。也有意見認為,獎勵和優惠活動屬於平臺市場行為,高峰時段加價已向乘客明確告知,有利於達成交易。有的認為不應禁止平臺取得市場支配地位,也有的認為平臺不是慈善機構,一旦壟斷市場將變本加厲,政府應對平臺嚴格監管,避免其通過後臺實施壟斷和不公平分配。有的人建議,不應禁止網約車駕駛員在單一平臺運營,防止平臺形成新的壟斷。
駕駛員權益保障問題:
有115條意見涉及駕駛員權益保障問題,包括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加強社會保障以及“份子錢”協商機制等具體內容。
大多數意見支持巡遊車經營者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購買社會保險,享受法定休息休假權,切實保障駕駛員權益。針對網約車經營者與駕駛員關系問題,有的建議分類處理,特別是有些平臺與駕駛員屬於合約關系而非雇用關系,不一定要強制簽訂勞動合同。對於“份子錢”協商機制,大多數意見表示瞭贊同,認為應當規范“份子錢”承包費標準,也有的擔心駕駛員不具備平等協商的條件,難以達到協商的效果,建議對協商制度建立可操作的保護機制。
加強打擊非法運營問題:
有93條意見提出要嚴厲打擊非法運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大多數意見認為,目前私傢車利用互聯網從事所謂的“專車”服務就是非法運營,應當嚴厲打擊。有的要求取締現有“專車”服務。有的建議打擊非法運營應當部門聯動、明確職責,嚴厲追究責任,維護市場公平秩序。有的建議,“能不能像香港那樣立法立規對‘黑車’長期保持高壓態勢,給市場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
關於私人小客車合乘與規范發展問題:
有110條意見涉及小客車合乘問題。其中,大多數意見(占85%)認為,順風車(拼車、合乘)方便瞭出行,減少瞭車輛上路,有利於緩解交通擁堵,符合節能減排、低碳交通的發展方向,政府應對此予以積極支持和鼓勵。有的建議,要在《管理辦法》中進一步明確順風車合法地位,細化相關規則,如“每天限定次數、限定每公裡價格或者順風車服務區域”等,禁止“以順風車、合乘、公益等形式從事城市客運服務”,鼓勵真正的“共享經濟模式在公眾出行的探索”。有的擔心,《管理辦法》出臺將會消滅掉順風車這一形態。也有人提出反對意見,認為順風車與客運服務界限難以準確判定,容易異化為非法運營,並且合乘雙方身份信息無從考證,存在糾紛和安全隱患等。(以上意見匯總截止到2015年10月25日18時)
新聞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51026/142123580670.shtml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